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检察官可考虑向法院申请对相关案件不予
提起公诉:
1、事件情节显著轻微,且并未产生任何实质性伤害,不构成
犯罪行为;
2、因超过正常的司法
追诉期限而无法判定其是否应负有
刑事责任;
3、根据国家特别赦令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4、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本应由
受害人或其亲属举报揭发的犯罪行为,但并无此类举报或撤回举报请求;
5、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经离世,无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行动;
6、其他法律明确制定,因其情况特殊而避免向涉嫌人员进行
刑事起诉的对象。
如检察官最终决定不予提起公诉,相应的处理程序如下:
1、案件中的被不
起诉人以及其所属的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问题。
若被不起诉人正身处受
拘留状态的,应即刻得到解脱恢复自由;
2、针对公安机关移送
案卷至检察院审理的案例,检察院需将最终的
不起诉决定书发送给该机关;
3、在存在受害人的案件中,须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至受害人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
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