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在
离婚时的分配和返还问题,一般的原则是不予返还。
然而,若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的情形,包括:(1)男女双方尚未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
(2)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未共同生活过;
(3)男方在婚前支付给了女方彩礼且致使他的生活陷入了困境等,根据这几个条件的满足与否,彩礼的返还事宜就得到法院的批准或者支持。
针对上述特殊事由中第二类和第三类的组合情况,同样应当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要求返还彩礼的前提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