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依法享有离职自主权,无需企业核准。
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者,依据中国的《
劳动合同法》,员工有权据此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以及标准,直接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为限期的
劳动合同:
首先,当员工和用人单位达成了共同意愿并签署协议;
其次,员工可提前30日以上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结束合约;
再次,对于处于
试用期内的员工则可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请求;
第四,如用人单位未能按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或是工作环境,员工也可以以此理由要求终止合作关系;
第五,用人单位如没有按时、并且足额地发放劳动薪酬,那么这也构成了解约条件;
第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替员工缴纳
社保费用,员工也可以此为由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如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存在侵害员工权益之处,如违规
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也符合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八,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恐吓等手段,或利用他人境况危险以迫使
劳动者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或者修改劳动合同,同样构成了解约条件;
第九,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有意逃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同时又排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情况也构成了解约条件;
第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中所规定的一些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会因此面临解约风险;
第十一,如果用人单位采用
暴力,威胁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来
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那么员工同样有权力要求解约;
第十二,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了
违法的指挥、命令等措施,使得员工的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那么员工也有权选择解约;
第十三,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上有明文规定员工可以以此种原因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员工都可以根据这些实体法规来行使这个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