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证实
借贷关系的确立,
当事人双方可通过提供有关借款的短信通信记录、使用微信或其他各项聊天软件所产生的即时交流记录、相关的电话录音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多种形式的
证据进行佐证;
2.如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
律师的协助,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维权活动;
3.对于
债权人而言,在
诉讼时效期限内,有权直接向
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追索欠付的
债务款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