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合约的签订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进行,亦可不受此限制,而采取其他各种灵活多变的形式。
一旦法律并未对此类事项做出专门规定,同时双方同意无须特别约定额外条款,那么对合约形式的安排一般就无需特别的强制性规范。
(1)所谓
书面形式,则是指能够以实体存在的方式清晰地反映契约中所载明的全部内容与条款,其具体表现形式则包括了正式签署的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等。
(2)至于口头形式,则是指通过面对面的交谈或是利用电话、互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进行的信息交换与沟通。
以
口头协议达成契约的优点在于,不仅直接明了、简洁便利而且迅速快捷;
然而对于金额较小或现款交易等交易方式,通常都倾向于使用口头形式来签订契约,比如我们在自由市场选购蔬菜水果、在商店购买衣物等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购物行为便是典型例证。
(3)除以上两种主要的契约签订方式外,合约还可能采用其他多种方式完成,例如按照
当事人的实际行动或者根据特定情境予以推断,判断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这类合同也即我们常说的默示性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