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讨论到
民事赔偿义务以及
行政责任问题时,同时需要注意到涉及
犯罪可能引发的
刑事责任部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倘若个体违反了有关土地管理的现行法规,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土地,并对原有的土地用途进行更改,且违规占用土地的数量达到了较大的尺度,最终导致大面积的耕地和林地等农用地被严重破坏的行为,那么此人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法律制裁,并且还需接受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的惩罚。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刑事责任,即是对于任何一种
犯罪行为都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
在这个重要的刑事责任体系中,主要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和
死刑这五种
主刑,而这些主刑只能单独适用于犯法者,绝对无法与其他形式的刑事责任并行执行。
而至于
附加刑部分,则主要由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和
没收财产三项组成。
对于那些犯罪的外籍人士来说,他们也有可能承受
驱逐出境这样的独立或者附加
刑罚。
而谈及民事
赔偿责任,其实质上是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的法律后果,所必须承担的金钱补偿性的
民事责任。
这类行为通常发生在合同、
侵权等多个领域之中。
在处理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我们始终坚持“有多少损害就有多少
赔偿”的基本原则,以尽可能地帮助受害者填补所有的损失为宗旨,而绝不允许任何性质的
非法获利现象出现。
虽然民事赔偿责任与补偿性责任有所不同,但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了弥补
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遭受的损失,只是在操作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异,即前者遵循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而后者则更多倾向于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修补。《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