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补偿金额问题,存在一定的上限规定。
若
劳动者的月收入标准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有区级城市所发布的同年全社会劳动者月均
工资水平的三倍,那么该劳动者在收到
经济赔偿金时,其具体的补偿基数应即为当地全社会劳动者月均工资水平的三倍;
同时,对其涉及到的经济
赔偿期时长也是有限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整整十二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