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
拆迁方一旦签署
拆迁协议便不得再予以反悔。
拆迁协议自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
代理人签字之日即刻生效,若然被拆迁一方拒绝执行拆迁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被拆迁方必须继续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关职责。
譬如说,订立完拆迁协议之后,政府依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
拆迁补偿款项,然而被拆迁者却以种种理由迟迟不愿搬离原居所,那么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即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拆迁者按照协议履行搬迁责任。
然而,当拆迁协议确实存在法定无效或
可撤销的情形时,被拆迁方在签订协议后同样享有反悔权。
具体来说,可以被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
1.被拆迁方是在受到威胁或者逼迫的环境下被迫签署的拆迁协议;
2.政府拆迁政策的制定过程涉嫌违反正当程序。
例如,国家并未依法对选定的拆迁地区进行公告宣传,被拆迁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也未经法定估价程序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