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女方可以选择通过
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男方在以下时间段内不得提出
离婚申请:
即在女方孕期期间;
生产结束后一年内;
或在流产手术之后半年之内。
若女方希望
离婚或人
民法院同意认为这是必要的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时则并不属于此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上述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申请;
但是,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这是确实必要的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时则并不受此限制。
当夫妻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法官就离婚案件进行审判时,必须先对情感是否破裂作出初步判断;
如果情感已经破裂且无法调解,法官应该准许离婚。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即使调解失败,也应该准许离婚:
(1)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第三者
同居现象;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3)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两年以上;
(5)其他所有可能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原因。
一旦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另一方如果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话,则应该得到法庭的准许。
经过法庭裁定不予离婚之后,如果双方在分离状态下又度过了一年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明智地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话,法院应当许
可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