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争议方面,法律并未规定
追诉期限之说,然而却设立了一年的
仲裁诉讼时效限制,该时效以
当事人得知或应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日期为起始点进行计算。
若当事人对于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在收到仲裁裁决文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
然而,如果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
拖欠员工薪资而引发的争议,那么
劳动者在
申请仲裁时将不受
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