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提起
离婚诉讼并不意味着必定能达成
离婚裁决,因为法院对于是否予以判定离婚的标准主要聚焦于“双方夫妻间的情感纽带是否实质性地丧失或即将丧失”。
在面临第三次离婚
起诉之际,法院仍将依据案件中所呈现出的各种
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及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篇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对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状况进行深入审查,只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那么法院才有可能做出离婚裁决,而这与
当事人首次、第二次或者甚至第三次提交
离婚申请并无太大关联。
如果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声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其观点,然而在法庭审理中却无法就此问题向法官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那么就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院再次拒绝离婚请求的不利局面。
因此,在寻求离婚的过程中,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包括搜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崩溃,针对具体个案情况制定详细周全的计划,这样才能在诉求得到法院的公正支持上占据优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