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建筑工程总
承包者有权将其所承包项目中的某些环节外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分包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施工总承包模式,那么建筑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务必要有总承包单位亲自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者应当依照总承包协议的规定向业主(即
建设单位)履行责任;
而分包商则应以分包协议为准则,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同时,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商需就各自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对业主负有共同
连带责任。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所有总承包单位,不要将工程分包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公司或组织。《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