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
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条款等重要
法规。
上述法律条文明确规范了
继承人在
继承手续启动之后且财产处置之前,需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表明其自愿
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愿,并且需要在详尽的放弃继承书上签署姓名,方能实现该项权利的合法有效性,进而依法无法获得任何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