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字理解困难的老年人同样可以通过录像形式设
立遗嘱。首先,制定录像
遗嘱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
证人出席,且这些证人不得为
继承人和遗赠人,同时须确保他们没有任何偏袒和利益冲突。其次,遗嘱人和证人都应在录音或录像中详细记录下自己的姓名、肖像及日期等重要信息。第三,录音或录像中的图像应保持清晰明了,音频音质应足够嘹亮,以确保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将所有参与人员的面部全景呈现出来。第四点,原始的录音或录像文件需妥善保管,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修改或编辑行为。因为鉴于视频的独特性质,往往存在易于被篡改的风险,因此建议采用专业设备进行拍摄录制。若发现视频被剪切、调整或
伪造、篡改等情况,将会导致法庭判定其无效。最后,
遗产分配条款应清楚明晰地体现在画面当中。在录制过程中,应对语言表述方式予以细致斟酌,防止因模糊不清或存在语义漏洞而引发争议,进而使录像遗嘱无效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