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以下各类财产皆可充当押品进行
抵押:
首先是已建成或尚未完全建成的建筑及其它依托于土地的附着物;
其次是建设用地
使用权,这也是抵押品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三类为海域使用权,同样可供抵押;
第四类则包括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制成品等制造业相关资产;
接下来是正在兴建中的构筑物、航船与航空器,也都是允许用作抵押的;
再者,不仅限于这些
固定资产,交通工具如车辆、飞机、轮船等都可以作为
抵押物;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除法律、
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抵押的财产外,其余大部分财产均可用来办理抵押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