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系
累犯并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只要其符合法定的
减刑条件,便有权申请获得
减刑。关于罪犯的减刑问题,应由罪犯服刑地的负责执行
刑罚的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组织相关人员,成立
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据罪犯是否具有悔改表现或有
立功行为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决定是否给予减刑。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