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效应的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对外效应和对内效应。
前者主要影响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产生的效力;
后者则会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带来各种效果。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规则中,无疑也会出现它们的效力问题。
连带债务的存在本身便意味着其内在的效力必然得到发挥。
具体来说,这涉及到连带债务所引发的几个方面的效果,既包含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债法关系应得的
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囊括了在众多债务人之间形成的敏感而复杂的内部联结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