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是指在法律上负有
赡养责任的人员,对没有自主生存能力的老人、儿童、残疾人士以及其他需要
抚养助养的人们,不仅不履行其法定的养护义务,而且还表现出多元化的排斥行为。
这里的遗弃行为,必须达到了严重到令人震惊,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可能被认定为
刑事犯罪。
根据我们长期积累的事实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的恶劣性质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因为遗弃导致被遗弃者遭受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
被遗弃者因为无法得到应有保护和抚恤,被迫流浪街头沦落为乞丐;
被遗弃者因为受到遗弃,感到走投无路,最终选择用自杀来寻求解脱的途径;
当有人经过多次的劝说和教导,仍然拒绝改变自己的错误态度,继续从事遗弃行为,这会直接将
当事人的生命和生活陷入更加困难的状况;
遗弃行为往往伴随着恶劣残忍的手段,例如在遗弃过程中还给被遗弃者带来
暴力和谩骂等二次伤害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深入理解并铭记的是,所谓的“年迈、年幼、患病或者其他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
家庭成员”,实际上具体是指那些家庭成员中具有这样几个特征的人群:
他们因为年老、残疾、疾病等原因,完全丧失了劳动力,缺少必要的生活来源;
虽然经济条件尚能维持基本的温饱温饱问题,但是由于年龄、疾病或者
伤残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他们没有能力独自照顾自己的起居饮食;
也有一部分人,因为年幼或者智力水平较低,无法独立承担个人的生计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