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双方
当事人是否处于婚姻关系中并进行居住上的分离,只要其中一方意欲
离婚,均有权启动
离婚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双方尚未出现实际意义上的
分居状态,若其中任一方主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样具备提
起诉讼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规定,每个自然人在享有缔结合法婚姻的权利之外,亦包含解除婚约的自决权。
这意味着,只要任何一方自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到不能再维系下去,便拥有向司法机关提起
离婚诉讼的权力,而无需考虑分居与否或者分居持续的时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