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下的荒山、荒地进行征用时,应支付的经济
赔偿内容主要涵盖
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地面附属物与农作物(青苗)的补偿费用这几个方面。
其中,涉及到的安置补偿、地面附着物及农作物(青苗)的补偿皆归属于开垦者所有。
按照
法规要求,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要
保证提供公平且合理的
补偿金,确保
动迁农民能够继续保持之前的生活水准,同时也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必要的保障。
征收土地之时,应该依法如期且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农村居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以及农作物(青苗)等各类补偿费用,并且安排被
征地农民所需的社会保障资金。
此外,对于农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则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其自身特点,参考综合地价的制定公布流程来予以确定。
而在制定综合地价这个环节上,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原来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地域差异、土地需求关系、当地的人口情况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等众多因素,并且至少要每隔三年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或再次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