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参加工作并不意味着其
劳动合同将会自动终止或解除,因为只有用人单位或
当事人自己才能主动决定结束劳资关系。
通常而言,如果员工在任何一个年度内累积
旷工天数超过或等于三十日,亦或是长时间缺勤达到了惊人的连续十五日之上,用人单位便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更无需向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
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