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
诉讼,主张
借款人偿还
债务。
然而,此处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虽然诉讼过期之后,
债权人已经失去了
胜诉权,但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仍旧完整无损。
简言之,无论在何时,尽管
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都会受到阻碍,但其享有的权利与请求权本身却不会随之消失殆尽。
如此这般,当事件涉及到
超过诉讼时效后提出
诉讼请求的
当事人时,依据现行法律制度,人
民法院理应给予充分关注和受理。
(2)债权人可选择本着友好态度让债务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债务人有意愿并且答应归还欠款,债权人的权益即可获得法律的保障,债务人则无法以
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退还已付款项。
(3)债权人还可根据
借款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保
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
借款合同中列明保证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此类措施。
若在设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的
保证期限会随债权的
诉讼时效经过而超期。
倘若在保证期限结束后,保证人出于自愿决定代偿欠款的话,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势必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此种情况下,若保证人与债务人一道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将会导致与债权人自力救济相同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