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此类安置补偿问题时,首先需关注被
拆迁物业所有权归属。
若为私人所有,则无须涉及
财产分配风险,该物业理所当然归属于原房屋的
产权所有者。
倘若该物业由
家庭成员按份共有,那么先前的共享比例就将成为财产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再者,若该物业为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持有,则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如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进行家事裁判并对相关补偿利益进行细分。
1.一人一份,相对均衡地进行分割。
此种方式既尊重了平等、公正合理乃
民法之核心原则,又兼顾到了出租人和其他
同居人共享
补偿金所形成的共有人际关系,从法理层面来看亦应予以平等分割。
2.对年迈或经济状况困难的同居人给予适度照顾。
鉴于许多老年人群体及经济贫困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获得的关注度不高,以至于他们后续的生活和发展能力有限,因此我们应对其给予特别关爱与支持。
而那些多数来源于老年人的公有住房,在分配时也应充分考虑他们的权益。
3.对于在获取住房租金收益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大费用的承租人或其他同住人,可考虑予以适当的多分。
此举旨在体现权利和责任相互匹配的原则,同时也符合市场交易中的等价交换原则。
此外,如果在被拆迁的公有住房内有
未成年人长时间居住,且负责照看这些孩子的成年人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所得的
拆迁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