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方未与受雇者
签订劳动合同时,当受雇者需证明
劳动关系存在时,以下几项
证据可供参考:(1)
社会保险缴交纪录,这无疑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极具说服力的力证之一;(2)
工资结算清单,比如加盖印章的
工资金额表格、工资卡上的银行流水记录等;(3)员工工作证件,即胸卡、门禁卡、工作证或者人工工作报告记录等;(4)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可以通过购
买房产、车辆向公司申请开具具有
购房购车性质的收入证明;(5)考勤记录卡,越原始越好,并附带
公司公章等印鉴作为证实;(6)工资支领证明及任何关于
拖欠工资的书面声明,当然应尽量提供原件;(7)被任命代表公司签署的各类商业合同、档案材料和授权证书,以及出差期间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等,同样尽可能提供原件予以证明;(8)员工工作记录、出差期间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等,同样尽可能提供原件予以证明;(9)劳动检查机构投诉处理纪录;(10)来自同公司其他职员的
证言,最好由在组织内还继续就职的同事代为证明;(11)录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