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两位涉案人员皆为
机动车辆驾驶者,其
赔偿方案将依照以下实施:
各
当事人应先使用自己车辆上的强制保险对彼此进行赔付;
如在该过程中发现强制保险无法完全覆盖赔偿费用,则超出部分的理赔责任由对方负责承担50%,而自己只需要负担剩余的50%即可。
当然,如果其中任意一方拥有保险,那么他们便能够利用保险公司来完成后续的理赔事宜。
倘若涉案人员中有人驾驶的是
机动车,而其余人为
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者行人,那么操作机动车一方中所遭受的所有
财产损失中的50%应当由对手方承担
赔偿责任,另外的50%则需由操作机动车一方自行承担。
至于是否承保了保险,都必须先使用自己的强制性保险对对方进行理赔。
如果发现有剩余部分,那么理赔责任将由事故责任的双方共同分担,每个
责任人承担50%。
对于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我们会以受害者失去劳动力的严重程度或是
伤残的等级作为依据,即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从当事人进行自残的那一日算起,以20年作为期限;
当当事人年满60岁以上时,年龄每增加一岁,具体的赔偿年限将会相应缩短一年;
当当事人达到75岁以上的年纪时,则以5年作为期限来进行看似。
若受害者在证明其居住地方或是常住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明显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时,受害者有权主张按照其居住地点或是常住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来计算其具体的
残疾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