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达到
十级工伤伤残等级的
劳动者而言,在其得到相应的
赔偿金之后,是具备解除与其所在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的,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向该公司支付一
定金额的
补偿金作为对其所受伤害的补偿。
同时,若员工因个人原因,希望与原
公司终止劳动或聘用关系,或是由于原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或
聘用合同步入终结阶段,那么将由
工伤保险基金向
当事人提供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而原雇主则需要承担一定金额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而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准则,将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