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关于房屋是否为
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若房屋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的权益财产,那么进行处理时便需双方群体性地签署协议;
双方
当事人皆须参加并出席相关程序,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现,则必须向购买者展示未能亲自出席一方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明确表明同意售楼的书面文件。
反之,如该房产仅为夫妻中某一方的
个人财产,则无需令另一方在场参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