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
保证担保的范围,应根据保
证人与
债权人之间的友好协商来进行考量和设定;
若在保证担保范畴内包含了利息事项,那么当保证人代替债权人承担起还款责任之后,是有权向相关
债务主体追索利息利益的。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所有权性质担保的涵盖范围,包括基础债权及其对应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抵押物的妥善保管以及实现
抵押权益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方面。
当然,除非各方
当事人事先就此事项做出了特别的约定,否则将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加以执行。《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
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