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小区中,若出现有个别业主伤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况,其他业主有权邀请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出面协调并处理此事。针对这种损害其他业主权益的不当行为,业委会有权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及管理规定,要求涉事者立即停止此类
侵权行为,排除他人干扰,消除潜在风险,恢复受侵犯之状况,并
赔偿已发生的损失。若经业委会尽全力仍无法妥善解决此问题时,其他受损业主可向当地行政主管机构进行汇报或投诉,相关政府机关将根据事实情况依法对侵权行为实施相应处理措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
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
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