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实则是人
民法院对积极
当事人的实体适用权利的一种负面评价。众所周知,这种评价通常源自于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请求内容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或是其请求内容无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找到有力的支撑,进而做出的不予采纳的裁决。需要强调的是,的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决定只有在
庭审程序全部完成后才可产生效力,不可在审判进行过程中预先判定。而在
民事诉讼活动中,若原审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
证据,且依人民法院职权亦未寻获足以反驳原告诉求所需事实依据的证据时,此时便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知讼请求。更进一步地说,当前诉错过
诉讼时效限制,对方成功援引
诉讼时效抗辩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倘若原告难以证明曾存在
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情事的事实,那么他们的
诉讼请求无疑将会因故被司法机构裁定驳回。《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