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成
累犯的情况并不完全确定,必须考虑到诸多具体的情境因素。
2、关于累犯的形成,我们需要明确两个前提条件。
其一,前后两款
犯罪皆须出于故意为之,这是决定是否构成累犯的主观要件;
若有任何一款犯罪乃过失陷落,便不得构成累犯。
另一方面,前款犯罪必须被依法判以
有期徒刑以上之重
刑罚,而后款犯罪亦需以有期徒刑为基础,才得以确定是否符合累犯的刑度要求。
此外,后款犯罪必须在之前判处的刑罚完全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了之后的五年内发生,这便是构成累犯的重要时间界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系指
主刑部分执行完毕,而不包含
附加刑在内。
当某罪犯在主刑执行完毕的五年间再次触法,即便附加刑尚未得到完全
处罚,也还是可以构成累犯的。
同样地,如受到了特赦般的解除罪责减免,也应自经历该次赦免的考验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无论是在犯前款罪行还是后款罪行之时,罪犯都须年满十八岁方可达到构成累犯所需的法定年龄限制。
倘若当时所犯前款罪行并未满足这一限制条件,即便是后续在符合年龄要求之际又犯下新的罪行,同样无法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