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法院在审理
离婚诉讼案件时,其决定以否准许
离婚的依据在于
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除非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法定情况,否则法院将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并正式批准离婚:
第一,存在
重婚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行为;
第二,法院认为当事人及其家人已经实际实施了
家庭暴力或相关虐待、遗弃行为;
第三,被认定存在长期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习惯且屡次教育改正均无效果;
第四,如果由于感情上的矛盾,夫妇双方已经长时间
分居达到了两年以上这一期限;
最后是指,如果出现了其它足以直接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