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
信用卡款项普遍性质并不属于
信用卡欺诈行为范围内,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欺诈通常具备以下几种显著特征:
1.采用
伪造之信用卡进行交易操作,或者通过虚构的
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注册成功的信用卡;
2.在卡片
有效期终结之后继续使用该张已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或取现等活动;
4.在未获得持卡人明确同意前提下,恶意利用透支额度反复进行消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