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结之后,男方所拥有的婚前固有财产依然将毫无疑问地保留其所有权。
这些所谓的婚前固有财产,实际属于男方单独享有,并不因为缔结了婚姻而自动变更为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
因此,当这对夫妇选择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之时,这些财产毫无疑问地仍应被视为男方所有。
然而,如果在此之前,这对夫妇就某些涉及
婚前财产的分配问题作出特别的书面协议或口头承诺,那么这些约定将会成为判定那些婚前财产究竟属于哪一方的决定性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