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待定的
刑事案件处理程序之中,如果嫌疑人尚未被正式拘禁
逮捕,出于防止逃脱以及
保证线索
证据收集等考虑,执法机构通常会准许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金额的
保释金,并且要求签署
保证书以确保随时接受讯问与调查。
在这一档期内,
保释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区。
在此背景下,虽然取保候审者有权利离开本区域进行短途旅行,但仍需经过合法的执行机构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