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以没收之财产清偿
债务,须满足如下四项必备条件:首先,清偿的债务必须为正义之债,例如来自于合法交易、信贷、租赁等方式。
其次,履行此项债务所需的财产只能源自于被没收的财物。
再次,必须经过
债权人的书面请示,才有资格将被没收之财用于清偿该类债务。
最后,若此债务在此前在
犯罪分子的
个人财产被没收之前就已经产生了,那么亦有资格用被没收之财产加以
清算。《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
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