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制度规定,此类婚姻自缔结之日起即刻失去其
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尽管这类婚姻的持
续期限可能较长,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它们从未存在过,所以也无法享受任何法律给予的保护与支持。
无效婚姻,又称为婚姻效力不成立,这是因为有这种资格的男女双方虽然已经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了
婚姻登记,但是由于他们违反了婚姻有效性的法定必要条件,因此这个婚姻从本质上讲并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合法性,应该被宣布为无效。
严格地说,无效婚姻并非婚姻的法定分类之一,而是专门针对那些以婚姻之名行非法结合之事的行为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术语。
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无效婚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婚姻,那么它实际上仅仅是一种仿若夫妻之实的
同居关系罢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