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要通过双方共同签署并盖章才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仅仅由单方面完成签署和盖章的合同则无可享受此等效力。
换言之,在法律层面上,双方的共同签署是起草和订立合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得以顺利成立生效。
因此,对于一份仅有一方进行了签署但未被另一方盖章认可的合同而言,必然会因缺乏另一方的参与和意愿而无法成立,自然也无法谈论该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