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中的
债务申报与
公司清算程序,本篇文章将为您详细解析:
1.在企业破产后的
清算过程中,
债权人需要就其所持有的债权利息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告,具体的申报日期应由法院依法决定。
债权的申报期限通常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业公告之日开始运算,最少不可低于三十天,而最长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在法院指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必须及时向负责清算事务的
当事人和管理人报告债权金额及具体情况。
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
财产分配则无需再行处理。
对于在债权申报期限后才进行的补充申报,如果此前的分配流程进行过,那么新的债权利息将无法得到再次分配。
为了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相关费用需由补充申报者自行承担。
此外,在债权人屡次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书面材料用以明确债权金额以及是否存在相应的
担保措施,并附相关
证据形成完整的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报的债权属于
连带责任,应当一并注明。
2.对于申请关闭的公司,债权人有权在接收到清算委员会通知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或公告发布之日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自己持有的债权权益。
在报告债权权益时,债权人需详尽描述权益事项,并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
清算委员会有义务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系统性登记,以防止漏报。
在申报债权权益期内,清算委员会将暂停执行任何形式的清偿活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