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子女未满一周岁期间,男方不得申请要求
离婚调解。但若由女方主动启动
离婚程序,或者经由司法机关认定确实存在必要性受理男方的
离婚申请,则属例外情况。基于以往的实践经验,若审判机关判断“确有必要”的情况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原因:首先,若男方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证明女方婚后自愿与他人生育孩子,或生育后堕胎或流产,那么法庭会考虑给予这个案件审理优先权;其次,当男方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受到了女方威胁,或者他的合法权益遭受了女方的严重侵犯,即使孩子未满一岁,法院也可能会给予男方
申诉权益,促使
离婚诉讼的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
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