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宜采取“
监视居住”
强制措施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尽管被预判者身患某种疾病,但其病情尚未达到极度严重且生活能基本自理的境地;
2.对于那些
符合条件的等待审判或暂时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应当采用"监视居住"的手段进行看守措施;
3.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均不应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对任何人实施审讯及看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