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案人员因
身份证失窃而导致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他们在具备充足
证据的条件下可以提出
申诉,继而通过法院进行裁决。而经过法院严谨的判定之后,若确定该涉案人员所生成的不良信用记录确系由于身份证失窃引发,其相关信息便能从银行的信用体系中予以删除。在此过程中,由于
当事人未能提供明确且合理的依据以证实在失窃身份证明期间所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非自身过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偿还欠款以及利用新的良好信用记录去掩盖原先的负面信用记录等方面。特别要说明的是,个人的负面信用记录在银行保存的期限最多只有五年时间。只要当事人能够在债主追讨
债务后的五年内保持良好的信用纪录,那么五年后该条负面的信用记录将自动消除。当然,如果情况特殊及必要时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
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
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