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产生的赞助购买彩票之行为,除非有充足
证据能够证实该等彩票确实由
个人财产进行
出资,否则,根据一般法律原则,都应当视作是以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进行购置的产物;
同样地,由于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的共同投资行为而带来的相应收益,也自然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