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随后的婚姻关系中,涉及到在先前
离婚前所区分的财富之分配问题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之后的
当事人,其在过去已进行过的资产分配都将成为该当事人的
个人财产。
在重新缔结的婚姻关系中,前一次离婚所获取的财产,就被视为
婚前个人财产。
仅当夫妇在第二轮的婚姻关系中并没有做出特别书面约定的时候,这些财产才会在新的婚姻生活中被看作是有双方共同所有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第三次
解除婚姻关系时,这些财产仍将归于它们曾经的所有者,也就是当事人本人,而不再属于可供双方共同支配或分割的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