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配偶同意下擅自出售
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
刑事责任问题,因为这一行为本身并未触犯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既不构成
犯罪行为自然也就不受
刑事处罚。
然而,此类处分行为仍有可能遭到配偶方面的撤销申请挑战,唯一的例外便是假设第三方属于善意购买者,获得了该资产的所有权。
若因此给配偶带来实际经济上的损害,结合前述情况可考虑追究擅自行使处置权的一方之相应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