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
有期徒刑,且刑期在三年以下并被宣告
缓刑的罪犯们,原则上我们不予考虑予以
减刑处理。
然而,若是他们在缓刑考察期间展现出了
重大立功表现的话,我们将酌情予以减刑。
与此同时,我们也会相应地缩短他们的考验期限。
但是请注意,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相应缩减的
缓刑考验期限亦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
另外,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我们规定不得少于两个月;
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则不得少于一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被判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
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又
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