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的三种
抗辩权,其共通之处在于:
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能够在双方
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公平的权益平衡,从而更好地保护其中每一方的合法权益。
这种意义上的抗辩权,仅能够在具有双向责任的合同环境中产生效力,并且必须是源于同一份双向义务的合同当中所承担的
债务关系。
这三种抗辩权力依次为: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以及
不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