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同居关系之后,不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那位家长需要为其生育的子女支付相关的
抚养费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
非婚生子女,他们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相同,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加以否定或歧视。
关于抚养费金额的具体数额,应当依照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同时参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进行合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