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不应该仅仅因为子女的姓名改变就拒绝支付
抚养费用。同样地,
离婚后获得
抚养权的那一方也必须尊重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子女的姓氏进行更改。若是想要在离婚后为子女更换姓名,那么必须先与前配偶达成共识;不论前配偶是否按期支付抚养费用或者存在违反《
离婚协议》的行为,拥有抚养权的这一方都没有权利未经许可就擅自修改子女的姓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得到前配偶的同意就擅自更改了子女的姓名,前配偶有权通过公安机关寻求
恢复原状,甚至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原来的姓名。当子女年满十八岁时,家长本人便可以依据法律
法规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和登记新的姓名。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
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
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