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的基本要素主要涵盖了六个方面,即必须具备法定有效的方式来构建它们。
具体而言,我国现有的遗嘱种类最多可分为六个
类别,这也包括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以及经过公正的遗嘱等。
首先,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身亲自撰写并签名落款,同时标明
立遗嘱时所处的年份、月份及日期;
其次,若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则必须有至少两位
证人在场观察和见证整个过程,于此期间,其中一位证人将代为书写正式的遗嘱内容,并且所有相关人员需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再次,倘若选择以印刷形式设立遗嘱,那么同样需要两名证人到场监督,立遗嘱人和
见证人都应该在每一页上签名,同时标注年份、月份和日期;
之后,对于以录音录像作为遗嘱形式者,亦须有两名证人在场观察,另外还应在这些文件中注明立遗嘱人和证人们的全名或肖像,以及落款的年份、月份、日期;
至于口头遗嘱,遗嘱人只能在紧急的特殊时刻才能使用,而且同样必须有两位证人在现场见证,待情况趋于稳定后,遗嘱人仍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的形式重新确立遗嘱地位的话,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便不被视为有效;
最后,如果想要办理
公证遗嘱,那须由遗嘱人先前往相关公证机关进行处理并签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